浅谈“涉嫌”二字在执法文书中的使用
晋中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陈晋平
中国产品质量报告网 讯 百度百科:涉:牵涉、涉及、关联到。嫌:疑惑,怀疑而有可能。合起来就是关联第因怀疑而觉得有可能。也就是被认为有嫌疑、有跟某件事情发生牵连的嫌疑。
“涉嫌”二字,在法律中的体现和运用来源于刑法,这个词主要是为了体现刑法保障人权、惩罚犯罪原则中的保障人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认定任何人是有罪的,也就是说即使很明确某人就是犯案的人员,在法院未宣判前都是使用“涉嫌”这个词的。行政法学中所谓的涉嫌同样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被行政政府机关怀疑(涉嫌)违反了国家的行政法律规范,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但需要确认。行政机关在确认当事人是否有怀疑的行为结果时,需要进行一系列调查、认证过程,这一过程是针对合理嫌疑而进行的,是为了确定而进行的活动,只能以涉嫌的方式进行调查。同样,在没有确认其违法行为成立之前,都应当以“涉嫌”来进行表述。
《行政处罚法》只有在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及到了“涉嫌”二字。虽然《行政处罚法》没有对在何时、如何使用“涉嫌”二字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提及到了涉嫌犯罪,第二十八条提及到了违法嫌疑的物品,第三十条提及到了涉嫌违法行为,第三十三条提及到了涉嫌违法行为,第四十条提及到了涉嫌违法物品,第四十七条提及到了涉嫌违法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其他组织。所以在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办理案件过程中的活动是针对“涉嫌”进行的。同时,总局制定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使用指南》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里对各种文书的使用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尤其在什么时候、什么文书、什么场合下使用“涉嫌”二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一般文书“案由”和案件名称按照“当事人姓名(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的方式表述,《立案审批表》中“案由”的制作填写按照“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的方式表述,《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中案件名称按照“当事人姓名(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的方式表述,《结案审批表》中案件名称按照“当事人姓名(名称)+违法行为性质+案”的方式表述,《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封面》中案件名称按照“当事人姓名(名称)+违法行为+案”的方式表述等。
故,在没有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使用文书时,应当按照总局的文书格式和要求进行制作和填写,在制作(填写)涉及违法行为、案件名称、涉案物品、处罚主体、内部审批文书时加“涉嫌”两字,下发处罚决定书时及以后的文书的制作(填写)时不再有“涉嫌”两字(行政处罚告知书是一种告知文书不是处罚决定文书)。【本网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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