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促进石油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后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能源局等10部门起草了《关于促进石油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多部门联发出台规范性文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5月1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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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促进石油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商务部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
2020年4月17日
附件
关于促进石油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培育流通发展新优势,更好服务民生扩大消费,推进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安全发展,坚持民生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持续深化石油成品油流通“放管服”改革,完善法规标准,科学规划布局,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强流通经营主体竞争力,有效保障市场供应,满足人民群众成品油消费需求,持续推进石油成品油流通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依法管理、寓管于服。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责任,规范管理行为,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推进政府管理与服务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充分发挥现代科技手段作用,优化行政服务,提高管理效率,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保障供给、安全发展。坚持民生导向,强化乡村和偏远地区流通网点布局,推进石油成品油流通城乡融合发展,保障市场供应,满足人民群众成品油消费需求。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严格监督执行相关安全法规标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属地监管责任、安全监管部门责任和流通主管部门责任。
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坚持公平竞争,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坚决破除妨碍公平竞争的体制机制障碍,确保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规划编制、市场准入、事中事后监管各环节依法公开,稳定市场预期。
市场导向、创新驱动。遵循市场规律,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促进市场竞争,补齐市场短板,增强市场和企业活力。支持改革创新,鼓励和引导石油成品油流通企业在体制机制、经营体系、技术装备等方面加快转型升级,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
二、全面落实改革政策
(三)做好“放管服”改革政策衔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石油成品油流通“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确保取消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下放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各省级商务、经信、能源、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指导地市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做好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和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确保“放管服”改革工作放的下、接得住、管得好。市场主体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企业登记注册、自然资源、规划建设、油品质量、安全、环保、消防、税务、交通、气象、计量等方面法律法规,达到相关标准,取得相关资质或通过相关验收,依法依规开展经营。
(四)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加强石油成品油流通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提高依法行政和标准化水平。各省级商务、经信、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意见要求,抓紧推动出台本地区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明确成品油零售市场准入条件和程序、企业经营规范、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推动修订完善现行相关标准规范。鼓励行业组织和有条件的企业制定发布团体和企业标准规范。
(五)科学编制发展规划。各省级商务、经信、能源主管部门要指导各地市编制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做好与城乡建设、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并将有关内容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要深入研究当地收入、人口增长、汽车保有量、城镇化发展水平等变化趋势,兼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新能源汽车发展情况,统筹考虑当地成品油市场消费需求及企业发展需要,按照优化存量、按需增量原则,进一步健全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满足消费者需要、布局合理、竞争有序、功能完善的成品油零售分销体系。成品油零售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制订和调整应当依法公开。
三、规范优化零售审批
(六)规范市场准入。国家对成品油零售经营实施许可管理。在我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应当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地市级人民政府要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和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负总责,严把市场准入关。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向地市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执行部门递交申请,其零售网点应符合本地区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取得地市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执行部门核发的规划确认文件;建设、施工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依法通过审查和验收;经营设施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申请主体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水上加油站还应当符合船舶、水上、港口安全与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移动加油船还应控股拥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加油船舶。
(七)优化行政服务。各地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和工作实际,进一步简化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程序,精简审批材料,完善并公开审批实施细则和服务指南。坚持限时办理、透明办理,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和审批进度查询渠道。许可结果应向社会公示,通报相关监管部门并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加快推进网上审批,适时推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电子证书。明确成品油零售网点改(扩)建、租赁经营、特许经营及企业停歇业、应急保供等管理规范。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优化简化对原址改建和符合规划的高速公路服务区新建零售网点的审批服务。
(八)完善退出机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证书格式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定,由地市级人民政府统一印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有效期满,继续符合许可条件的,可根据企业申请换发新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依规予以撤销、注销。已变更、注销或到期的经营资格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经营资格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质押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颁发给租赁经营和特许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证书,有效期不应超过合同终止日期。对无故不参加年度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可注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证书。
四、依法依规加强监管
(九)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石油成品油流通企业应健全油品进、销、存和出入库管理台帐制度,建立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配备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和治安保卫人员,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反恐、应急处置、环境保护和质量计量等专业培训;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企业经营情况等统计信息。
(十)强化安全管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精神,各省级商务、经信、能源主管部门要立足流通管理职能,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石油成品油流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执行部门,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安全监管,切实加强石油成品油流通安全管理。
(十一)完善信用管理。指导各地市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记录、部门通报、举报投诉处理等制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加大曝光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提升信用监管效能;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将油品质量达标情况等纳入信用管理;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依据企业信用情况,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
(十二)加强日常管理。各省级商务、经信、能源主管部门要指导各地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执行部门,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石油成品油流通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对成品油零售企业开展年度定期检查,审查情况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商务部备案;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对涉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规划建设、反恐防范、消防气象、应急管理、水域监管、质量计量、市场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应通报相关部门,提请其依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五、服务民生扩大消费
(十三)提升市场保供能力。加快转变成品油流通发展方式,以保障市场供应为重点,不断优化网点布局,加强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加油站(点)的供应保障能力建设,确保重要季节、重要节日以及重大活动期间的油品供应。加强信息服务,强化对国内外石油市场分析研判,及时发布市场运行、产销价格等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服务企业经营和市场消费。成品油零售企业经所在地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执行部门批准,可在救灾、灾后重建及重大工程等特定领域临时性使用撬装加油装置,并在批复时限到期后撤除。
(十四)提高零售网点服务水平。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文件要求,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有序推进加油、加气、充电、加氢等多种能源供给,不断提升加油站综合服务功能,满足客户多样化需求。推进智慧加油站建设,结合互联网、大数据、云平台等技术运用,推行自助结算、扫码支付、刷脸支付、ETC支付等支付方式,提高服务效率,改善消费体验。
(十五)积极发展非油品业务。鼓励企业依托加油站平台,整合各类资源,促进汽配服务、保险、零售、休闲、旅游、租车等多业态协同发展,实现油品和非油业务有机融合,持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支持企业发展自有品牌便利店,或和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合作,提升加油站便利店品牌化连锁化水平。引导有条件的企业根据加油站周边居民需要,研究增加便民服务项目,推进加油站向综合服务站转型。
六、促进石油流通现代化发展
(十六)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进一步建立完善本地区石油流通管理信息系统,与全国系统整合对接。加强与应急和市场监管部门对接,归集共享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石油成品油流通企业信息。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主建设企业管理信息系统,采用物联网手段,加强对成品油装卸、运输、存储及销售情况的动态管理。
(十七)促进连锁化规模化发展。引导社会“小散”加油站通过特许加盟、托管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与主渠道企业合作,实现统一油品配送、统一管理标准、统一服务质量、统一营销策略,提升品牌化、连锁化水平。结合企业年度检查,对运营管理规范、设备设施齐全、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进行信息公示,支持优质企业做强做大,促进规模化、规范化发展。
(十八)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各地商务、经信、能源、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协调落实乡镇以下具备条件的地区建设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可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的政策,加快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村加油点升级改造为加油站。鼓励大型骨干企业零售体系向农村及边远地区延伸;有序规划城区加油站建设,保障城区居民加油便利,促进成品油销售网络协调发展。
(十九)推进绿色创新发展。按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开展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工作,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油品质量升级、油气回收治理、地下水污染防治,强化储存、运输、加油环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以及成品油零售网点退出时土壤和地下水检测和修复等工作。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提升安全、环保和资源利用水平。各地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生物柴油、乙醇汽油等替代能源的市场流通政策,构建高效、清洁、低碳的能源供应体系。
六、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协调各地市人民政府加强属地管理,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职监管,进一步健全“放管服”改革后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体制,着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法制环境和政策环境,促进石油成品油流通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
(二十一)做好宣贯培训。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社会、企业对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的关切,有序推进政策调整实施。积极组织开展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培训,加强各地区、各部门间协助交流,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十二)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发挥石油流通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政策法规、国家标准、发展规划的制定工作。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促进扶优扶强。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权益保护、纠纷处理、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等方面的作用。
本意见印发后,商务部将按程序废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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