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天300多单投诉竟来自同一人!面对高频举报,深圳行政复议这么决定
深圳司法
文章转载自公众号
深商法环境 , 作者 深商法环境
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但是,滥用"武器"会制造出不必要的麻烦。
近日小编从深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获悉,短短十天时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300多单对某两种境外包装饮料的举报投诉,而这些举报都来自同一个人。这位消费者黄某因不服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举报作出的终止调查、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了行政复议。
那么
市场监管部门为什么作这样的决定?
举报者的高频投诉又是因何而起呢?
复议机关又该如何应对呢?
两天时间发了12份投诉举报
2019年3月的某一天,黄某于中午约11点半至下午4点半之间,在宝安区12家不同的超市、便利店花费人民币87.5元购买了16瓶柠檬茶和豆奶。
5天后他用两天时间提出了相应的12份投诉举报,其中8份称其这些饮料没有中国大陆经销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另外4份则称豆奶中含有泛酸钙,属于非法添加。
黄某要求被投诉举报的这12家超市、便利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给予赔偿,并要求市场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调查发现跨50个街道的300余宗投诉均出自一人
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对咨询举报投诉平台的大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发现黄某的投诉远远不止这12单。2019年3月中下旬,他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投诉举报其在近300家商店购买的预包装食品存在标签不符合规范、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问题,要求赔偿并给予处罚,共计投诉举报302宗。
黄某的购买时间均在10天内,平均每天购买30次。每次购买对应都会提起1个投诉举报,最高纪录为1天内购买豆奶和柠檬茶46次,并相应地提起了46个投诉举报。
他还多次于1天内针对同一产品在十几家商店分别少量购买,比如他在罗湖区平均5分钟购买1盒豆奶,在福田区则13次购入1瓶柠檬茶,付款时间短的仅相隔4分钟。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认为,从黄某的购买记录可以看出其购买行为不属于正常消费,黄某试图针对所购买的这300多件产品向近300个商家要求获得惩罚性赔偿,因此认定他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产品的消费者。
3月2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决定对黄某的这12份投诉举报终止调查、不予立案,并于当天通过短信告知黄某。与此同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也对黄某的6份投诉举报决定终止调查、不予立案。
不服处理结果,提起18宗行政复议申请
黄某不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龙岗监管局对其投诉举报作出的终止调查、不予立案的决定,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起18宗行政复议申请。他认为,《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违反上位法,要求复议机关审查条例的合法性,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结果,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深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收到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2018年1月19日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系经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经济特区法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的,公民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附带提出对规定审查的范围,故对黄某提出的对《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请求不予支持。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委员会受理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时,发现投诉人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可以终止调查并将相关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但是,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涉嫌犯罪的除外。"
经研究,复议机关认为本案的投诉举报不涉及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涉嫌犯罪的情形。本案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可以认定黄某在10天时间内,先后302次在近300个商家购买豆奶、柠檬茶等饮料,商家所在区域遍及全市9个区50多个街道。黄某的购买行为存在日均购买频率高、单次购买数量少、购买区域分布广、涉及商家数量庞大等特点,明显超出合理消费。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龙岗监管局对黄某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终止调查、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复议机关依法维持其处理决定。同时,复议机关也指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将黄某的相关举报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目前,案件已审理完毕,复议决定已送达双方当事人。
在本案中
复议机关维持市场监管部门
作出的终止调查、不予立案的决定
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
要维护特区立法的权威,保障特区立法的实施。《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九十七条是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角度出发,针对当前存在的游离于法律边缘、占用大量行政监管资源甚至成为敲诈勒索手段的职业打假、职业索偿行为而制定。《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属于特区立法,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的可以附带审查的范围,故黄某提出的附带审查条例合法性的请求没有得到复议机关的支持。特区立法权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具有权威性,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保障特区立法的实施。
2
要慎用《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在此之前,市场监管部门曾数次适用该条规定作出终止调查的决定,但没有得到复议机关的支持,因为不能简单地认定对同类商品的举报投诉超过3次以上就属于明显超出合理消费。此案系《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于2018年5月1日施行后,复议机关首次支持市场监管部门适用该条例第九十七条。
3
要合理引导消费者举报投诉。涉案商品豆奶和柠檬茶系境外合法生产的食品,只是未经正常的报关手续被走私到深圳市场销售,不涉及到引发食品安全事故,但其标签和添加剂确实不符合中国大陆的法律和标准的规定。因此,应当从源头上解决非法进口问题。复议机关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举报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正是基于此类考虑。黄某累计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302宗举报,按照每次调查需2名执法人员参加的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至少需要将604名执法人员投入到销售环节的监管。投诉举报是消费者维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合法权利,但如果滥用这种权利进行"碰瓷式"的高频投诉举报,会造成行政资源的占用和浪费,对于解决真正需要关切的问题无济于事还帮了倒忙。
运营:深圳市司法局新闻办公室
编辑:会敏 晓梅
深圳市司法局出品
欢迎投稿到邮箱
szsfnews@sf.sz.gov.cn
☜☜☜长按扫码可关注
▼依次为深圳市普法办、深圳监狱、深圳强戒一所、二所公众号
在看
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但是,滥用"武器"会制造出不必要的麻烦。
近日小编从深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获悉,短短十天时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300多单对某两种境外包装饮料的举报投诉,而这些举报都来自同一个人。这位消费者黄某因不服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举报作出的终止调查、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了行政复议。
那么
市场监管部门为什么作这样的决定?
举报者的高频投诉又是因何而起呢?
复议机关又该如何应对呢?
两天时间发了12份投诉举报
2019年3月的某一天,黄某于中午约11点半至下午4点半之间,在宝安区12家不同的超市、便利店花费人民币87.5元购买了16瓶柠檬茶和豆奶。
5天后他用两天时间提出了相应的12份投诉举报,其中8份称其这些饮料没有中国大陆经销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另外4份则称豆奶中含有泛酸钙,属于非法添加。
黄某要求被投诉举报的这12家超市、便利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给予赔偿,并要求市场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调查发现跨50个街道的300余宗投诉均出自一人
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对咨询举报投诉平台的大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发现黄某的投诉远远不止这12单。2019年3月中下旬,他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投诉举报其在近300家商店购买的预包装食品存在标签不符合规范、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问题,要求赔偿并给予处罚,共计投诉举报302宗。
黄某的购买时间均在10天内,平均每天购买30次。每次购买对应都会提起1个投诉举报,最高纪录为1天内购买豆奶和柠檬茶46次,并相应地提起了46个投诉举报。
他还多次于1天内针对同一产品在十几家商店分别少量购买,比如他在罗湖区平均5分钟购买1盒豆奶,在福田区则13次购入1瓶柠檬茶,付款时间短的仅相隔4分钟。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认为,从黄某的购买记录可以看出其购买行为不属于正常消费,黄某试图针对所购买的这300多件产品向近300个商家要求获得惩罚性赔偿,因此认定他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产品的消费者。
3月2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决定对黄某的这12份投诉举报终止调查、不予立案,并于当天通过短信告知黄某。与此同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也对黄某的6份投诉举报决定终止调查、不予立案。
不服处理结果,提起18宗行政复议申请
黄某不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龙岗监管局对其投诉举报作出的终止调查、不予立案的决定,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起18宗行政复议申请。他认为,《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违反上位法,要求复议机关审查条例的合法性,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结果,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深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收到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2018年1月19日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系经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经济特区法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的,公民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附带提出对规定审查的范围,故对黄某提出的对《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请求不予支持。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委员会受理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时,发现投诉人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可以终止调查并将相关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但是,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涉嫌犯罪的除外。"
经研究,复议机关认为本案的投诉举报不涉及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涉嫌犯罪的情形。本案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可以认定黄某在10天时间内,先后302次在近300个商家购买豆奶、柠檬茶等饮料,商家所在区域遍及全市9个区50多个街道。黄某的购买行为存在日均购买频率高、单次购买数量少、购买区域分布广、涉及商家数量庞大等特点,明显超出合理消费。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龙岗监管局对黄某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终止调查、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复议机关依法维持其处理决定。同时,复议机关也指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将黄某的相关举报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目前,案件已审理完毕,复议决定已送达双方当事人。
在本案中
复议机关维持市场监管部门
作出的终止调查、不予立案的决定
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
要维护特区立法的权威,保障特区立法的实施。《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九十七条是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角度出发,针对当前存在的游离于法律边缘、占用大量行政监管资源甚至成为敲诈勒索手段的职业打假、职业索偿行为而制定。《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属于特区立法,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的可以附带审查的范围,故黄某提出的附带审查条例合法性的请求没有得到复议机关的支持。特区立法权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具有权威性,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保障特区立法的实施。
2
要慎用《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在此之前,市场监管部门曾数次适用该条规定作出终止调查的决定,但没有得到复议机关的支持,因为不能简单地认定对同类商品的举报投诉超过3次以上就属于明显超出合理消费。此案系《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于2018年5月1日施行后,复议机关首次支持市场监管部门适用该条例第九十七条。
3
要合理引导消费者举报投诉。涉案商品豆奶和柠檬茶系境外合法生产的食品,只是未经正常的报关手续被走私到深圳市场销售,不涉及到引发食品安全事故,但其标签和添加剂确实不符合中国大陆的法律和标准的规定。因此,应当从源头上解决非法进口问题。复议机关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举报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正是基于此类考虑。黄某累计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302宗举报,按照每次调查需2名执法人员参加的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至少需要将604名执法人员投入到销售环节的监管。投诉举报是消费者维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合法权利,但如果滥用这种权利进行"碰瓷式"的高频投诉举报,会造成行政资源的占用和浪费,对于解决真正需要关切的问题无济于事还帮了倒忙。
运营:深圳市司法局新闻办公室
编辑:会敏 晓梅
深圳市司法局出品
欢迎投稿到邮箱
szsfnews@sf.sz.gov.cn
☜☜☜长按扫码可关注
▼依次为深圳市普法办、深圳监狱、深圳强戒一所、二所公众号
延伸 · 阅读
- 2019-12-17“怡口蓮”起诉怡口莲 获赔243万
- 2019-11-14上海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罚没物品集中公
- 2019-11-04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十大食品、保健食品违法广告
- 2019-11-04广东公布2019年食品违法典型案例
- 2019-10-25深圳三部门联合夜袭查扣涉嫌走私奶粉1200罐
- 2019-10-25你啃的鸡翅猪脚可能来自这里!深圳海上突击执法缴
- 2019-09-06滁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再次成功查处一起非法经营
- 2019-11-22吉林天一昊宇食品如此忽悠消费者——“调理肉制品
- 2019-09-03涉案食品标识瑕疵不会造成误导 北京市高院再审改
- 2019-11-2210天300多单投诉竟来自同一人!面对高频举报,深
- 2019-08-28固体饮料冒充特医奶粉 涉事企业被罚238万余元
- 2019-08-27判例 | 食品检验依据的标准改版,老标准还能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