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质信息公开要及时完整

2019-08-27 09:13 杨维立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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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8月25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联组会议,审议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栗战书委员长参加审议和询问。(8月26日《人民日报》)

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中发现,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还存在短板,二次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水质监测和信息公开制度落实不力,难以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袁驷委员在专题询问中就此提问,辣味十足:将采取哪些措施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依法强化水质监测和信息公开?相关部门负责人态度诚恳、回答到位。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表示,下一步最重要的是把县级及以上城市2804个水源地问题整治到位。在推进信息公开方面,李干杰部长回应称,“除了一些边远地区个别城市,全国绝大部分市县都按要求公开了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

随着群众权利意识、参与意识的提高,人们对饮用水水质监测信息公开的需求也在“升级”。饮用水水质信息公开涉及环保、住建、卫健等多个部门,不仅一些边远地区个别城市要尽快还上 “欠账”,而且,各地在信息公开的质效上,仍有很大改进创新空间。

近日,环保公益组织“北京市朝阳区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简称“公众环境研究中心”)首次针对全国120个环保重点城市的水质信息公开状况进行评价。评价报告显示,多数城市的水质信息公开较为及时,但距全面、完整和友好地发布信息有差距。

根据规定,被评价城市应按季发布县级水源地水质报告,但仍有27个城市尚未达标;同样的,地级以上水源地应每年、县级水源地每两年监测和发布水源地水质全监测结果,86个城市则未按规定公开2018年度监测结果。公众环境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沈苏南介绍,此次评价过程中发现,各地环保部门对“水环境质量信息”所包含内容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导致水质信息公开程度高低不一,根本原因在于缺乏全国性的水质信息公开规范。

上述评价结果提醒我们,环保、住建、卫健部门的水质信息公开不仅要及时,更要克服随意性,解决好信息公开不全面、不完整等问题。对此,需要明晰公开标准,增强信息公开的规范性。环保、住建、卫健部门有必要建立健全饮用水源水质、供水企业水质、末梢水水质信息公开细则,明确信息发布内容、频率、格式等要素,构建信息主动发布、线上线下公开、专家解读、舆情收集与回应、沟通协调、责任追究等机制。同时,持之以恒地抓好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使水质信息公开更加规范有效。

为增强信息公开效果,还需完善制度,创新举措,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这方面,生态环境部推行“空气质量排行”的做法可以带来有益启示。事实表明,公布“空气质量排行”,对于空气质量提升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借鉴“空气质量排行”的做法,构建国家及省市级水质排名机制,不仅可以为公众监督提供直观的依据,还能营造“比学赶帮”“创先争优”的履职氛围,促进各地饮用水质量不断提升。

栗战书委员长在讲话中强调:“依法做好水源地保护、水质监测和信息公开等工作,确保饮用水安全”。饮用水水质信息公开工作任重道远,唯有不忘初心、积极进取、锐意创新,方能确保信息公开在“达标”基础上,不断提质增效。进而,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打赢饮用水安全保卫战。

(责编:李轶群、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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