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厅强化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
原标题:山东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厅:“不满足《补充要求》将清退处理”
山东市场监管局、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称,2020年1月1日起,未获得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的,不得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检测),生态环境部门不再认可其出具的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数据和报告。
2018年年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下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以下简称《补充要求》),于2019年5月1日实施,在通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基础上,对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提出了特殊要求。为切实落实好《补充要求》有关规定,规范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管理,7月22日,山东市场监管局、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通知表明,要全面落实《补充要求》的规定。根据国家两部局对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提出的新要求,凡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检测)业务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均需满足《补充要求》有关规定。
通知强调,做好行政许可及信息公开工作。一是对申请“生态环境监测项目或参数”资质认定的机构,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和《补充要求》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生态环境监测项目或参数”单独附表。二是在《补充要求》实施前,已取得资质认定,具备相关生态环境参数检验检测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可自愿提出生态环境监测资质认定扩项考核申请,经市场监管部门考核满足《补充要求》,获得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市场监管部门实时向社会公布获得资质认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名单及其“生态环境监测项目或参数”。三是2020年1月1日起,未满足《补充要求》,未获得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的,不得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检测),生态环境部门不再认可其出具的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数据和报告。
通知指出,要夯实检测机构主体责任。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检测)的机构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落实《补充要求》的有关条件和技术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并保持对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实施全过程控制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数据准确、真实、有效。并按照“谁出数据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追溯制度,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对出具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承担法律责任。
通知要求,落实企业委托把关原则。按照“谁委托谁把关”的原则,有关企业委托机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服务时,要选择符合《补充要求》的机构,并将签订的委托合同向所在地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企业签订的委托合同应当符合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委托的监测技术要求负责。(李东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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