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99:山东省企业在标准化活动中有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

2020-09-25 15:11 消费者投诉网 未知
  回答:
  2020年5月,经山东省政府同意,山东省司法厅印发《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自6月1日起实施。《清单》所列事项中的“不罚清单”(另单列“轻罚清单”),共计267项违法行为事项。其中,第一类151项属于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条件,执法机关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第二类116项属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企业等当事人在限期内改正后,执法机关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
  那么,清单中与企业标准化活动密切相关的有哪些呢?
  一、第42条(第一类)
  家庭服务机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二、第103条(第一类)
  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三、第104类(第一类)
  化妆品标识未标注产品标准号或者未标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四、第27条(第二类)
  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提供服务。
  五、第28条(第二类)
  养老机构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服务。
  六、第75条(第二类)
  旅游经营者未标明其真实名称、经营范围、服务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七、第128条(第二类)
  违反畜牧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
  八、第141条(第二类)
  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
  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清单》所列事项中的“不罚清单”涉及市场监管、公安、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25个行政执法领域,在操作实施时要注意厘清各部门的职能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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