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98:海南省企业在标准化活动中有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

2020-09-25 15:11 薛强 中国消费者投诉网
  回答:
  2020年6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加强海南自由贸易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提出“建立轻微违法免罚制度,公布《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事项清单》,对除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重点监管领域以外的,非主观故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条件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免予罚款处罚,通过书面告知、责令整改等加强行政指导,并对整改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形成监管闭环。对于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短时期内再次违法的,依法予以严惩”。
  那么,实施方案所附《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清单(第一版)》中与企业标准化活动密切相关的有哪些呢?
  一、第20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未依照规定公开其执行标准的。
  二、第21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第22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制定标准不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第23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社会团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编号,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五、第29条
  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化妆品标识未标注产品标准号或者未标注质量检验合格证,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重点监管领域,不适用本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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