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97:北京市企业在标准化活动中有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

2020-09-25 15:11 薛强 中国消费者投诉网
  回答:
  2020年8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的通知》(京市监发〔2020〕99号),提出“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那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中与企业标准化活动密切相关的有哪些呢?
  一、第32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未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第38条
  销售的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仅标签标识(标志)项目不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要求,导致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
  三、第53条
  企业未依照规定公开其执行标准的。
  四、第54条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五、第55条
  制定标准不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
  六、第56条
  社会团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编号的。
  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清单中第1条至第38条属于“存在下列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范围,而第39条至第79条属于“下列违法行为,及时纠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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