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55:个体工商户是否需要公开其执行标准?

2020-09-25 15:08 薛强 中国消费者投诉网
  回答:
  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那么,个体工商户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时,是否也要公开其执行标准呢?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会得出不同的观点。
  一、个体工商户不需要公开其执行标准
  这种观点认为,《标准化法》中并未对个体工商户的标准化行为进行专门规定。
  考虑到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是针对企业而言的,而企业的范畴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并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因此个体工商户不需要公开其执行的标准。
  此外,从我国国情来讲,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个体工商户数量众多且零散,许多个体从业者的标准化意识和能力同企业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如果硬性要求所有的个体工商户都制定企业标准并公开执行标准,实现起来难度很大。
  二、个体工商户需要公开其执行标准,具体要求可参照企业执行
  这种观点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考虑到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商事主体之一,其在从事经营活动时也需要履行经营者所担负的义务,需要向消费者公开其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状况并承诺其质量表述的真实性。其公开及承诺行为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十分相似,都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向消费者做出的质量“硬承诺”。
  因此,个体工商户应该参照执行企标自我声明公开制度,以适当的公开方式向消费者表明其执行的质量状况(以标准文本或功能性能指标等方式表示)。政府也可以采用鼓励或激励措施,推动个体工商户公开其执行标准,为规模化生产和扩大规模做铺垫。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采用第二种观点,对于“参照执行”,可能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解:一是认为既然是参照执行,那就是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不执行的话不用承担法律后果。二是认为参照执行强调的是执行,不执行的话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开展标准化监督检查时,需要根据所参照具体执行条款的性质,分析其中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的结合形式,来判断参照执行条款的法律效力,从而准确把握执法力度,以免“越位”或“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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