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消防部队专用?“火焰蓝”的魅力,不能这样用!
一提到“消防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
大家脑海中立马就会涌现
世间美好的词都能在他们身上体现
那么他们的形象、相关词汇
到底能不能用在广告宣传上呢?
答 案
案 情 简 介
近日,奉贤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市市场监管局监测信息称,某电商平台中的一家商户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店铺页面上使用“消防部队专用”,“中国人民解放军供应商”等广告宣传用语。
经调查发现,该店铺商户为增强消费者对店铺产品质量的信任,使用了上述广告宣传用语。调查过程中,商户出示了与消防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展业务来往的相关证明,表示其广告宣传的相关内容属实。
执法人员现场对商户进行普法宣传,要求其立即整改。商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奉贤区市场监管局已对该商户进行立案查处。
法律分析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 国家机关是实施国家社会化管理的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这个组织的人格化代表。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就是上述机关中的工作人员。
● 该店铺商户的上述行为,利用国家机关的形象为企业商品做背书,使消费者产生关联联想,意图增加交易机会,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温馨提示
如今,《广告法》已颁布实施将近六年。对于“虚假广告”、“最高级用语”等违法广告行为,商户已经具备了相当高的敏感性,但对法律全文依然缺少必要的认识。作为商户,在发布广告之前,应将广告内容严格且全面地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比对。从本案引申出,商户不得借庆祝建党100周年名义进行商业营销宣传,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庆祝活动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炒作;不得利用中央和国家机关、与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密切关联的特定地点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名称以及利用国宴、国宾等内容宣传“特供”“专供”等行为。
作为消费者,应理性看待此类宣传,如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可直接拨打热线电话12315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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