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人信息张贴示众 投诉维权获得赔偿
2021-03-15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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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13日,消费者陈先生向南充市高坪区消委会投诉:某公用企业在其居住小区大门口、楼梯过道张贴欠费通知,欠费通知内容包括他及小区30多户“欠费户”的姓名、电话、楼层门牌号等信息。陈先生认为他们一直未欠该企业一分钱,该企业的行为侵犯了被张榜业主的隐私权、名誉权,要求该企业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调查,该企业与市内某银行合作,委托银行代扣用户的消费费用。陈先生等消费者一直以来都是充钱在该银行卡里,由银行代扣费用。2020年8月,该企业终止与银行合作,改为该企业发卡,用户充值扣费,但该企业未将此情况告知陈先生等消费者,其内部系统显示消费者“欠费”。经调查,消委会工作人员发现陈先生银行卡里尚有余款,消委会工作人员认为:欠费可以通过电话、短信提醒、上门通知等形式告知,或者提起法院诉讼等方式追缴,这种把用户个人信息张贴出来“示众”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消费者人格尊严权、个人信息保护权”和第29条“不得泄露个人信息”的规定,属于侵权行为,应该给消费者相应的赔偿。经调解,该企业立即清除了张贴的“欠费”通知,向陈先生及其他被通知用户进行了真挚的道歉,并给予了一定的补偿。
案例分析
经营者应当依法恪尽对消费者个人隐私、名誉的保护义务,不应该把经营过程中获取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当成为自己的企业资源和对违约消费者进行惩治的手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应当恪尽对消费者个人隐私、名誉的保护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和利用其手中的个人信息进行相关活动。本案中,该企业未经本人允许或经司法程序公示,擅自把用户个人信息、家庭住址、电话等属个人的隐私张贴出来,属侵犯隐私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的承担侵害名誉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理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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