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0年虚假违法广告十大典型案件

2020-12-28 09:48 网站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
  一、团风县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于2020年8月5日10时许在“中泰大公馆”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寻找团风最大的胸”活动广告,数小时内即被多家网络媒体和网民转载,并有大量网民留言评论该文章低俗、恶俗营销,妨碍了社会公共秩序,违背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良好风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的广告使用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用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2020年9月8日,团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7万元。
  二、大冶市某酒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宣传菜单中标示有“江鱼一锅鲜”“野生甲鱼”,在提供餐饮服务时,当事人所使用的所谓“江鱼”“野生甲鱼”实际为人工水产养殖的鲫鱼和甲鱼,其使用的“鲫鱼”“甲鱼”是在黄石港区清明水产商行处购进,黄石港区清明水产商行销售给当事人的“鲫鱼”“甲鱼”均来自于阳新县太子镇上湖尾特种场,均为水产养殖鱼,并非其宣传的“江鱼”和“野生甲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2020年12月,大冶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万元。
  三、天门市某小卖部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在“淘宝”平台内开办的网店销售普通食品却宣称为保健品,发布的广告为:“新加坡AVA政府批准,100%安全食用的保健品有助于快速减肥帮助便秘增强免疫力减少胆固醇”等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10月20日,天门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万元。
  四、湖北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某分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0年5月26日,当事人为扩大“皮癣净”药膏产品销售,制作展板进行广告宣传,广告内容宣称“3秒钟强效渗透,10秒钟快速止痒”。
  当事人发布、制作上述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丶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0年6月3日,蕲春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6000元。
  五、武汉市洪山区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站发布含有“考试技巧分析,通过率98%+”“陈**同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老师很专业,面试前知道很及时,顺利通过成为一名幼师”等培训通过率保证性承诺以及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内容的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5月,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032万元。
  六、浠水县某母婴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0年5月下旬,当事人为增加其母婴店产品销量,通过“有播”网络直播平台,发布广告过程中有使用红领巾的行为,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和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0年7月25日,浠水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万元。
  七、洪湖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含有:“赫然矗立着传说中规模最大、配套最全、花园最美、价格最优的智能高档小区学府苑,2分钟可到达洪湖市中医院”“全市管理最规范、队伍最庞大、服务最周到、设施最专业‘沙沙物业公司’”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第九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洪湖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0万元。
  八、湖北省阳新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绝佳的风水宝地”、“莲花湖1号生活广场,15-40㎡中心街铺”“超值价格买商铺,价格靠谱赚钱才靠谱,即买即赚创富无需等”等广告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2020年6月,阳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5万元。
  九、武汉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企业网站发布加盟机制木炭“只需50-150平米厂房,年利润可达162万元”等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对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没有明确的提示或者警示内容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0年11月,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0万元。
  十、湖北某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公司门户网站上宣传其产品达到国家检测“最高”标准,产量是广州玻镁行业销售冠军;在网站工程案例展示中,有迪拜、巴西、马来西亚等工程案例。经调查,当事人无证据证明其销量是广州玻镁行业的销量冠军,且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在网站宣传的18个工程案例中有10个工程案例不是该公司的工程案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江陵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罚没21.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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