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2020-11-23 14:12 网站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以来,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广告导向监管,聚焦医疗、保健食品、房地产、投资理财等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热点问题,深入开展重点领域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依法依规查处了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现将查处的部分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南宁凤祥云间本命年工艺饰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宣传单页、册上发布含有“家居风水调理、安太岁仪式”、“赠品数量有限,先到先得,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2018岁次戊戌趋吉避凶指南、2020岁次庚子趋吉避凶指南、2019年家居风水分析图”等迷信内容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2020年7月,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8万元。
  二、南宁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电视频道以讲座形式播出“宝元神茸血补脑液”、“扶阳正论:参鹿扶阳钛”广告。利用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讲座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广告,“宝元神茸血补脑液”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及健康热线;“扶阳正论:参鹿扶阳钛”中宣传和推荐使用黑龙江济仁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卢芳参鹿茶”。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2020年1月,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万元。
  三、北海市海城区曙光门诊部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北海市各十字路口和人流量密集区域通过免费发放纸巾盒的形式发布治疗男科表示功效断言的广告,违法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2月,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02万元。
  四、田东县辛华口腔门诊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在自营网站发布含有“根管治疗”、“牙周治疗”、“口腔健康专家,辛华章院长,副主任医师、辛华口腔院长、辛华口腔联盟创始人、美国罗马琳达大学访问学者等”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出现专家形象的医疗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一)、(六)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2020年7月,田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838万元。
  五、玉林市春松广告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委托人设计、制作及并在玉林城区内人流较多的地方发放“199元公益爱牙卡”医疗广告宣传单,广告宣传涉及利用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2020年8月,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万元。
  六、广西天峨县金桂元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其官网发布含有“山茶油营养丰富,含脂肪酸、山茶甙、皂甙、鞣质,及富含抗氧化剂和具有消炎功效的角鲨烯,角鲨烯与黄酮类物质,对抗癌有着极佳的作用”等内容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效,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0年2月,天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万元。
  七、灵山三合投资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互联网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单、广告牌等媒介发布“领秀城灵山最便宜”“领秀城升值巨大、永久收租”“送的比买的多、买一层送一层”等含有绝对化用语、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内容的广告且没有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20年1月,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以罚款35万元。
  八、广西贵港金田糖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同城网微信公众号及其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投放含有“解密为何两广一带人对风水这一民俗‘情有独钟’?”“风水,在中国古代也叫“堪舆”…荣幸邀请到一位风水界天后级人物亲临桂平!”“桂平最大江景楼盘”等含有迷信、绝对化用语内容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八)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2020年8月,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九、来宾市兴宾区克徕帝饰品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实体店橱窗发布含有“国字黄金”、“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央企”、“国字号央企品牌值得信赖”、“央企品牌”等利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内容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2020年4月,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万元。
  十、广西众生堂医药有限公司柳城县沙埔一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店里对“灵儿豪圣牌氨基酸”保健食品进行广告宣传,内容有“灵儿氨基酸,提高免疫,少生病,调节肠胃,胃口好,个子长高,骨骼好,大脑发育,记忆好,孩子健康保护神”。“灵儿豪圣牌氨基酸”的保健功能是免疫调节,宣传广告上标注的内容扩大了“灵儿豪圣牌氨基酸”的标签上标注以及保健食品注册批件核准的保健功能的范围。违反了《广告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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