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的通报
根据《泉州市2020年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工作方案》工作要求,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扎实有力的工作措施,加大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力度,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医疗、药品、房地产、金融投资等重点领域的各类虚假违法广告。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现将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广告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福建省民心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泉州市东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福建省民心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泉州市东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分别自行设计制作多则药品(含处方药)、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发布在各自企业的微信公众号上。所发布的药品广告,未标有药品禁忌、不良反应;非处方药广告,未标有“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广告,未标有“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保健食品广告,未标有“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6月,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福建省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泉州市东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分别处以罚款25万元。
【案例二】福建省骏熙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19年10月中旬,当事人在其企业网站上发布VQ97OH电动V型调节球阀广告和D941X电动水泥蝶阀广告,广告中分别含有“替代进口产品的最佳产品”“最好的密封效果和最长的寿命”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2020年1月,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案例三】泉州市中海宏洋海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海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泉州市中海宏洋海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促进楼盘销售,自行设计制作含有“央企学府大盘 六开六捷 优先入学晋江七小、晋江七幼火爆热销中 ”内容的房地产广告,并发布在泉州市海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海西地房网微信公众号及互联网网站上,其行为已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八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的规定。2020年4月,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泉州市中海宏洋海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海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分别处以罚款5000元和7500元。
【案例四】晋江市池店镇雅蒂日用品商行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后,在其经营的网店发布含有“KN95防护口罩防流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带呼吸阀门(顺丰运费到付),类型:医用口罩”及“kn95猪鼻款 防流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带呼吸阀门(顺丰运费到付)”等内容广告,经查实当事人广告中的口罩实际为防尘口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2020年4月,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7500元。
【案例五】泉州市泉港区隆兴润滑油供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9年11月开展促销活动,并在加油站周边竖立的彩旗上发布含有“油惠全城 限时免费”内容促销广告,后经查实,当事人促销活动中的“限时免费”不是在限定的时间加油可享受免费,而是限定的时段内加油可以减免油费50元,超过50元的部分仍需要由消费者付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2020年4月,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8055元。
【案例六】福建省南安市明春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当事人在公司运营的网站上发布含有“销售遥遥领先同行业”宣传广告,却无法提供任何统计资料或调查结果等证明材料证实其销售量处于行业领先,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2020年6月,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七】泉州聚德慧子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站上发布该公司的“纯姜粉”产品广告,广告中含有“防晕车晕船,缓减恶心呕吐,心腹疼痛的作用,在应用中姜粉还起到消炎、润肠通便、助眠、修复再生的功效”“取适量姜粉直接涂洒在破皮溃烂处,可起到止血、化脓修复的作用”等内容。经查,广告中宣传的“纯姜粉”为普通食品,禁止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2020年6月,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4800元。
【案例八】泉州艾格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未经审查在其医院网站上自行设计发布医疗广告,广告中含有“现有精准的渐进眼镜配镜技术、硬性角膜接触镜(RGP)验配技术、OK镜验配技术、青少年近视控制技术,与本院小儿眼科相结合,应用视感觉训练系统进行儿童弱视矫正,对近视、老花、散光、儿童弱视、斜视等各种视力缺陷能够进行科学有效的矫正和治疗。”、“特色诊疗白内障、近视眼、青光眼、斜弱视与小儿眼病、眼整形美容、医学验光配镜.....”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禁止性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2020年1月,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9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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