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市场监管局疫情防控期间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0-03-19 15:02 网站 兴义市场监管

  1、兴义市某公司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2020年1月27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兴义市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从当地劳保用品批发部购进3M等普通防颗粒物口罩(包装标注生产公司为3M中国有限公司),冒充医用口罩批发销售给部分药店、诊所及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5条之规定,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兴义市某劳保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案

  2020年1月27日,根据举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兴义市某劳保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有3M口罩,该口罩经抽样送检,经3M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4条之规定,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贵州某连锁药店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哄抬价格案

  2020年1月27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线索,依法对贵州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以3.5元/只、5元/只、7元/只的进价从不同供货者手中购进3M口罩,无合法有效票据,未录入本公司的管理系统,以6元/只、7.5元/只、10元/只、16元/只、20元/只不等的单价进行销售,在销售中未明码标价,且安排以现金收款、店员个人微信收款等方式收取销货款。当事人某分店销售的3M口罩,经抽样送检,3M中国有限公司确认为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在本局调查中,当事人还提供虚假进货票据,虚构口罩的购进数量、成本等。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哄抬价格、未明码标价、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20年3月17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M口罩22只,罚款人民币2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4、兴义市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口罩、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案

  2020年2月2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口罩销售信息到当事人仓储中心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17000只“必卫康”口罩(执行标准:GB2626-2006),在其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近期疫情影响,口罩、消毒液等商品成为抗击疫情紧缺物资,XXX近期已采购近4万只口罩,瞬间售罄,导致大量用户没有购买到”,经调查,其内容虚假,属虚构本地货源紧张,可能推高防疫用品价格预期的行为。当事人销售的口罩未标注生产日期、储存寿命等,不符合《GB2626-2006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国家标准的规定。该口罩的进货单价为2.8元/只,当事人以6.8元/只、8.8元/只的价格进行销售。已销售7000只,捐赠及自用5000只。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2020年3月12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口罩5000只;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952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20000元的行政处罚,近期将下达处罚决定书。

  5、兴义市某卫生室销售劣药案

  2020年2月6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依法对兴义市某卫生室进行检查。经查,该卫生室销售的药品“勒马回片”已超过药品有效期限,且已售出给患者服用,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限药品“勒马回片”1.5盒;并处罚款人民币14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6、黔西南州某药业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某分店销售药品、医疗器械未明码标价案

  2020年2月6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黔西南州某药业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某分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药架上的部分药品、医疗器械未明码标价销售。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2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7、兴义市某超市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0年1月3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兴义市某超市进行检查,经查:该超市销售的“越南黄龙绿豆糕”包装标明原产国为越南,但包装上未载明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销售的谷娃稼·木耳,该产品标明有产品标准代码:GB/T 6192,未标明质量(品质)等级。销售的骏马·波波糖,包装介绍:“...未加任何添加剂,严格控制低糖量...是目前低糖量食品中一种具有民族特色的传统馈赠美食佳品”。其声称“低糖量”,没有标明糖的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要求。2020年2月28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该超市作出没收“越南黄龙绿豆糕”879.9公斤,“谷娃稼·木耳”1袋,“骏马·波波糖”27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14.2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8、兴义市某百货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餐包)案

  2020年3月2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兴义市某百货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未标注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内容的餐包(包括一次性筷子、勺子、餐巾纸)。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16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标准的餐包3件零4包(2720套);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2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藏 举报

延伸 ·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