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省:将食盐经营纳入“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计划

2020-04-01 11:05 康慨 品质中国网

  本刊通讯员康慨报道:食盐是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特殊食品。2018年开始,国家自上而下全面启动了食盐监管体制改革,将原先由盐务部门负责的食盐监管职能分别调整划入工信及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其中食盐行业管理职责由工信部门负责,食盐质量安全职能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

  改革以来,一些不法分子钻机构调整的空档,利用经销渠道对专营政策改革的错误理解,大肆开展食盐违规经营,非法经营食盐案件显著增多,一些地区更是曝出了“臭脚盐”事件,一定程度扰乱了食盐市场秩序。

  江苏既是食盐生产大省,同时也是食盐消费大省。全省食盐监管体制改革于2018年3月基本完成。按照《江苏省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规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为全省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食盐专营工作和全省盐业行业管理职能;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全省食盐质量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同时结合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盐业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盐业主管部门全部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上述方案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食盐经营行为监管,维护全省食盐市场安全稳定,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于日前印发了《2020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基础上,江苏结合当地监管职能改革情况及全省市场监管需要,明确将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及分支机构扩充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计划,并规定了检查抽取比例不低于80%。和《计划》相配套,省局还制定了《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及《江苏省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并在第一版基础上进行了与时俱进的扩充,从而更好的方便基层操作。

  在《事项清单》中,结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今年新发布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将食盐的抽查类别明确为“食盐专营及质量安全检查”,将抽查事项分为生产销售记录检查、采购销售记录检查及食盐质量安全制度落实检查三个子项,检查对象分别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零售单位及食盐生产经营单位。检查主体均为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同时明确了检查依据包括《食盐专营办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27号)。

  除此之外,江苏省市场监管局还于2019年10月专门出台了《关于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更好地督促全省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在该《意见》中同样将食盐经营业态进行了单列,明确要求:2019年,食盐批发企业(含省内各级食盐批发企业及跨省经营食盐批发企业设立的分公司、办事处等)自查率和自查报告率要分别达到80%、70%以上;2020年,自查率要达到90%以上,自查报告率要达到80%以上;2021年,自查率要达到100%,自查报告率要达到95%以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抽考率和监督抽考合格率2019年分别要达到90%以上、85%以上;2020年,分别要达到95%以上、90%以上;2021年,分别要达到100%、95%以上。同时还创新制定了《食盐批发企业食盐经营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从主体资格、经营条件、制度管理、人员管理、进货查验、过程控制等方面,对食盐批发企业的主体责任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通过将食盐经营业态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不断提升其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强化市场检查力度,较好的维护了江苏食盐市场经营秩序,有力保障了全省食盐市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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